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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曹柳英、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柳英,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拟稿:校对: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曹柳英,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富丽奥林园2号楼1-2701号。法定代表人王莹,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金林,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申请执行人曹柳英与被执行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林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作出的(2017)鄂0115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12日权利人曹柳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林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林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负担执行费44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鑫球广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金林银行存款304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