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瑞安市中信五金厂与江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中信五金厂,江仁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1942号原告瑞安市中信五金厂,住所地瑞安市仙降街道台头村。投资人周恩慈。被告江仁华,男,195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瑞安市中信五金厂与被告江仁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6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国豪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瑞安市中信五金厂的投资人周恩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仁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江仁华为瑞安市好记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瑞安市好记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瑞安市中信五金厂购买制鞋材料“鞋眼”,至2016年4月13日,结欠原告货款226500元。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就原告与瑞安市好记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6)浙0381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判令瑞安市好记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226500元。该案在执行阶段时,原告与瑞安市好记亚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及被告江仁华达成和解协议,该债务转移给被告江仁华承担,该案执行完毕。被告江仁华于2016年10月12日出具欠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约定欠原告226000元,定于2016年10月31日前偿还26000元,2016年农历12月25日前偿还50000元,2017年端午节前偿还50000元,2017年农历8月15日前偿还50000元,2017年农历12月25日前偿还50000元。原告陈述此后被告仅在2016年10月底前偿还了20000元,余款6000元及2016年农历12月25日前应偿还的5000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仁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瑞安市中信五金厂5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7年2月20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江仁华负担(被告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交受理费4398元,应当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退回208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吴国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