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景坤与勾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坤,勾振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1民初962号原告李景坤,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勾振成,男,198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身份证号:×××原告李景坤与被告勾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6日立案,原告李景坤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景坤负担。审判员 卢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