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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842号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湖心街东段倚湖楼首层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2611578960M。法定代表人:黄济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李娜,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春,女,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钢,男,195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泉州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丽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雅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