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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徐连兰与赵松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连兰,赵松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3民初453号原告:徐连兰,女,195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被告:赵松鹤,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原告徐连兰为与被告赵松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魏宏中独任审判。庭前原告徐连兰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赵松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连兰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连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已减半),由原告徐连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魏宏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