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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刑终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苏社军、范彦敏玩忽职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社军,范彦敏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刑终132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社军,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尧县,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住隆尧县。1997年起任隆尧县财政局副局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26日被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柏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3日被柏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彦敏,女,1963年11月7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尧县,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住隆尧县。1993年8月至2014年7月任隆尧县财政局综合股股长。2014年7月起任隆尧县财政局建设股股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10月14日被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柏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2016年4月15日被柏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苏社军、范彦敏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柏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社军、范彦敏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6)冀05刑终89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冀0524刑初10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苏社军、范彦敏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隆尧县财政局将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工作交综合股办理,被告人范彦敏时任该股股长,被告人苏社军为主管综合股的副局长。二被告人的职责是: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淘汰落后产能的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被告人范彦敏具体负责审核、申报隆尧县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被告人苏社军作为主管副局长,负责严格把关。2010年1月,在审核、申报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过程中,二被告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立项批复、环保批复和土地批复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对企业的设备及产能情况未作调查核实,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予以上报。2010年5月,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隆尧县淘汰落后产能进行核查,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名单,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未在核查名单内。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经营人常某与被告人苏社军一起去河北省财政厅及财政部,带着常某的申报资料,向其说明常某的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审核范围内。2010年5月26日隆尧县财政局向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查组出具“关于将我县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列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核查名单的请示”。2010年5月29日,被告人苏社军在承诺函上签名,承诺对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两公司的申报材料经过严格审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致使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486万元,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675万元。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范彦敏接到隆尧县纪委电话通知,主动到办案机关指定处所接受讯问,并如实向办案单位陈述了淘汰落后产能的申报过程。2015年8月18日,被告人苏社军主动到隆尧宾馆向专案组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范彦敏、苏社军的供述,证人常某、胡某、吴某、王某1、董某、刘某、靳某、李某1、戎某、齐某、杨某1的证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2010年奖励名单内淘汰落后产能核查结论及承诺函(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河北省2010年奖励名单内淘汰落后产能核查结论及承诺函(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中央奖励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奖励资金承诺书、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申请表、拨款申请书、收款收据,隆尧大营纸业有限公司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中央奖励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奖励资金承诺书、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申请表、拨款申请书、收款收据,隆尧县财政局关于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申请中央奖励资金的报告及隆尧县财政局印章使用登记表,柏乡县公安局关于常某、吴某、胡某、王某1涉嫌诈骗法律文书,隆尧县大营纸业2010年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申请材料,邢台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2010年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申请材料,隆尧县财政局关于将恒丰纸业列入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名单的请示,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范彦敏公务员登记表,隆尧县财政局出具的范彦敏工作简历情况说明,中共隆尧县委组织部出具的苏社军基本情况,隆尧县财政局出具的苏社军工作简历情况说明,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破案经过,隆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范彦敏、苏社军到案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彦敏、苏社军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审核职责,致使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被骗取116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彦敏、苏社军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彦敏的辩护人辩称的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骗取的675万元与范彦敏的职责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该部分资金与涉案企业将非法获取的奖励资金退回的部分,不应计入损失数额的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客观实际,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向纪委部门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二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不是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被骗取1161万元的唯一原因。涉案企业非法获取的奖励资金已部分被追回,亦可考虑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危害社会。结合公诉机关对其处以三年以下刑罚的量刑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苏社军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告人范彦敏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原审被告人苏社军的上诉理由主要为,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资金675万元与其无关。本案系典型的一果多因,其在犯罪中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涉案企业非法获取的奖励资金已部分被追回,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范彦敏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主要为,一审认定范彦敏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审核职责,致使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被骗取与本案的事实及证据不符。范彦敏不具有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审查职责。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骗取的675万元与范彦敏的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将该数额依法扣除。涉案企业将非法获取的奖励资金退回国家,该部分不应计入损失数额。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范彦敏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范彦敏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隆尧县财政局关于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申报了4家企业,分别是河北柴王水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双峰水泥有限公司、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和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根据《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规定,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逐级上报。按照《办法》和《通知》的要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彦敏、苏社军的职责是:认真审核企业上报的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申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范彦敏作为隆尧县财政局综合股股长,具体负责审核、申报隆尧县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社军作为主管副局长,负责严格把关。在审核、申报过程中,二上诉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立项批复、环保批复和土地批复等文件的真实性以及对企业的设备及产能情况未作调查核实,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予以上报。2010年5月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隆尧县淘汰落后产能进行核查,根据财政部提供的名单,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未在核查名单内。上诉人苏社军与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经营人常某一起带着申报资料去河北省财政厅及财政部,说明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在淘汰落后产能的审核范围内。2010年5月26日,上诉人范彦敏将隆尧县财政局向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查组出具的“关于将我县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列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核查名单的请示”交给核查组。苏社军在承诺函上签名,承诺对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两公司的申报材料经过严格审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致使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申报材料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486万元,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675万元。另查明,2015年5月26日,范彦敏接到隆尧县纪委电话通知,主动到办案机关指定处所接受讯问,并如实向办案单位陈述了淘汰落后产能的申报过程。2015年8月18日,苏社军主动到隆尧宾馆向专案组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原审被告人范彦敏供述,2010年1月份或2月份,隆尧县财政局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共申报了4家企业,分别是柴王水泥、双峰水泥、恒丰纸业和大营纸业。这4家企业拿着政府关停通知文件、环保文件(其记不清具体是什么文件了)、发改局验收情况文件和企业申报相关资料装订好后,将申报资料给了其一套。比照2009年的文件,其将这些材料审了一下,看这些资料是否齐全。其和苏社军都审核过企业的申报材料。企业提供的材料有的时间久远了,没有原件,像可研报告、项目批复。在审查企业的资料时,其没有到相关政府部门对企业提供的资料核实真假,没有到企业对设备和产能情况进行核实。之后其起草申请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报告跟苏社军和局长汇报后,盖上隆尧县财政局公章,制作隆尧县财政局正式文号行文的红头文件。后来其拿这这份红头文件去隆尧县政府办公室盖的隆尧县政府的公章,盖好章后就将申报文件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起上报了。2、原审被告人苏社军供述,2010年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通知下达后,局长批复让综合股办理,申报工作由综合股股长范彦敏具体负责,根据文件精神组织企业申报。其本人没有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其不清楚范彦敏有没有去审核企业申报材料,范彦敏没有提出恒丰纸业和大营纸业不符合申报条件。隆尧县发改局、财政局、隆尧大营纸业有限公司对云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诺函和隆尧县发改局、财政局、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对云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承诺函上“苏社军”的签名是其签的。隆尧县财政局隆财(2010)12号关于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报告是综合股范彦敏起草的。在2010年云南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核查时,先看资料,再去企业实地查看拍照,去过恒丰纸业核查。“隆尧县财政局关于将我县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列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核查名单的请示”是隆尧县财政局写的请示,是综合股股长范彦敏起草的。3、证人常某证明,其于1996年3月开始经营隆尧县龙发造纸厂,1999年更名为河北邢台龙发纸业有限公司,2005年经营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李某2。在2010年初的时候,其去隆尧县财政局找范彦敏要2009年龙发纸业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范彦敏说在今年还继续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其就给范彦敏说,其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还没有申报,看现在能不能申报。范彦敏让其去找隆尧县财政局苏社军副局长。其就拿了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去财政局找苏社军。苏社军看了以后,就先让其回去准备材料。其又拿着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让范彦敏看了看,问范彦敏需要准备什么材料,范彦敏给其说了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其回去就叫戎某准备。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申请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报告是在隆尧县人民政府西侧的打印门市上打印的,报告的内容是瞎编的。隆尧县财政局、隆尧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淘汰落后产能核实和确认的报告,其不清楚这个材料是怎么回事,上面的印章怎么盖上去的其也不清楚。隆尧县工业促进局勒令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停产的通知是在隆尧县人民政府西侧的打印门市上打印的,上面的印章是找工促局白书民盖的章。隆尧县安监局出具的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无安全事故的证明是安监局出具的证明,印章也是真的,具体是戎某去办的。关于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年产2.5万吨箱板纸项目建议书的批复(隆计项[2005]24号)这个文件也是假的,文号是其自己编的,是在隆尧县人民政府西侧的打印门市上打印的,上面的印章是其去高邑县找了一个刻假章的人刻了一枚假章,其拿回来以后,就盖在这份文件上了。其交给财政局的这份文件是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真的,有没有按时年检记不清了。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是真的。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年度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基本情况表,表格填写的内容是按照申报的要求报的,都是假的,是在隆尧县人民政府西侧的打印门市上打印的。这些申报材料给了隆尧县财政局的范彦敏,范彦敏看了准备的这些材料后,说可以申报,后来又给了一个清单,让其准备更详细的申报材料,其就回去准备了。其和戎某就按照范彦敏给的清单准备材料,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其有,就复印后放进去,其他的材料没有就造假,按照范彦敏提供的清单准备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其有原件,给范彦敏看了,其他的没有原件其也没有给她,范彦敏也没有让其提供原件。申报材料材料中的“河北省生产许可证”(副本)是虚假的,因为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所以将河北邢台龙发纸业有限公司的“河北生产许可证”修改,根据需要将相应的位置上文字进行了替换。申报材料中“隆尧县人民政府隆政字(2009)47号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对2009年未完成环保限期治理企业关停取缔的通知”、“隆尧县环境保护局隆环字(2009)31号隆尧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对2009年未完成环保限期治理实施取缔的请示报告”是虚假的。因为当年度报补的时候就其公司和大营纸业有限公司两家企业报补,当时因为没有政府取缔的文件,是大营纸业有限公司胡某找人整了一个隆尧县环境保护局的关于取缔的请示报告和一个隆尧县人民政府关于取缔的文件,并加盖了隆尧县环境保护局和隆尧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其是从大营纸业有限公司胡某手中复印的,其没有改动。申报材料中“购设备”的票据是虚假的,凡是票据中加盖了“河南省沁阳崇义轻工机械厂印章及其财务专用章、河南省沁阳市压力溶器厂财务专用章”的均是虚假的,其实际没有从上述两个厂家购买设备。其是从北京顺义购买的旧造纸机,因为是淘汰的厂家,当时没有发票。报补材料中的财务帐、凭证都是虚假的,是根据需要填写的。报补材料中的“生产记录”是虚假的,是根据产能编写的。申报材料中的“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缴纳电费明细证明”是虚假的,但记不清是怎么弄的了;“隆尧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售电发票”是虚假的,是从龙发纸业有限公司电费票据复印改动而来;申报材料中的“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缴纳所得税明细证明”是虚假的,是其根据需要整好后让税务局的宋志华盖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以及相应的完税证是虚假的,是其根据龙发纸业有限公司的申报表和完税证复印、改动而成的;“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缴纳增值税明细证明”是虚假的,是其根据需要制成后让宋志华盖的章;“增值税申报表(适合小规模纳税人)”及相应的完税证都是虚假的,是从龙发纸业有限公司相应的报表及完税证复印改动而来。2010年其申报淘汰两台18**纸机和一台15**纸机,淘汰产能是2.5万吨,其在2009年已将其四台纸机全部申报淘汰,2010年申报的一台15**纸机和两台18**纸机不存在。其2010年以恒丰纸业申报获得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675万元。4、证人胡某证明,1995年其和吴某、王某2、王某1(因王某1在外有工作,对外说王某2是股东)商量再建一个造纸厂,加上孙某和李某3,五个人每人出2万元入股,新建的造纸厂叫兴营造纸厂,其是这个厂的负责人。1997年兴营造纸厂更名为大营纸业有限公司,其任法人代表。2004年左右,因公司扩建,孙某和李某3退股了,最后王某1占两股,其和吴某各占一股。在2009年其第一次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以后,当时公司还剩下两条生产线,一条是1880纸机、一条是1575纸机,其打算把这两条生产线改成熟料生产线,当时资金不足就没有改。到2009年12月份,其将公司除1880纸机以外的1575纸机、设备、废铁及厂房、办公楼全部卖给了王某3。到2010年1月份,其听说卖了的纸机还可以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其和吴某、王某1商量申报第二次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的事,都同意再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这一次申报淘汰的是三条1575生产线,产能1.8万吨。其和吴某一块去隆尧县财政局范彦敏的那儿取的文件,上面有需要准备材料的说明,这个说明要求准备的材料有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项目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电费凭证、税票、产量记录、设备发票、照片,关停文件等。其和吴某准备的相关材料。大营纸业有限公司没有生产许可证,其和吴某把上一次复印龙发纸业有限公司改成大营纸业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再次复印了一下,大营纸业有限公司没有政府关停的文件,其和吴某,还有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的戎某一块去找隆尧县环保局,让环保局出一个对造纸厂关停的文件。但隆尧县环保局一直推脱,文件出不来。因为时间紧,其和吴某,还有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的戎某就一块在隆尧县政府西侧的复印门市上,让门市上的人按照上一次申报材料中的隆尧县环保局和隆尧县政府的文件改了改,改成其需要的隆尧县政府和隆尧县环保局的文件。别的材料其厂里都有,其上面说的都是复印件,这些复印件都是在隆尧县政府西侧的复印门市做的。隆尧县人民政府隆某1字[2009]47号红头文件加盖隆尧县人民政府红色公章和隆尧县环境保护局隆某2字[2009]31号红头文件加盖隆尧县环境保护局红色公章这两个文件,是其和戎某找的隆尧县人民政府西侧的复印门市,叫复印门市上的人出了隆尧县环境保护局和隆尧县人民政府的两个红头文件,里边的内容按上一次申报的隆尧县环境保护局和隆尧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内容修改了一下,其把两个红头文件给了王某1,是王某1找隆尧县环境保护局和隆尧县人民政府的人盖的章。云南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来了以后是在隆尧县宾馆核查的,陪同的有邢台市财政局其不认识的人,还有隆尧县财政局姓苏的副局长和范彦敏在那儿。审核材料是一个一个厂看的,云南省财政评审投资中心的人把申报材料一张一张的翻了一遍,看有没有缺项,如果有缺的话,要求补充材料,看过以后出了核查结论,其记得有两份核查结论,一份是2009年淘汰设备的情况和资金的使用情况的结论,另一份是对2010年申报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核实情况的结论。后来大营纸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得到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486万元。云南财政评审中心来核查时要求发改局和财政局书面签署承诺函,承诺申报奖励资金的材料真实合法,并要求相关责任人签字,财政局范彦敏将承诺函弄好后交给其,让其找副局长苏社军和局长董某签字并加盖财政局的公章,其拿着承诺函先找财政局的苏社军副局长,因为第一次申报时认识了,苏社军没有说别的就在上面签了字。因为有苏社军的签字,财政局办公室的人就给其盖了财政局的公章。证人吴某证明,大概在2010年1月份,胡某给其说去年没有淘汰的纸机今年还可以申报奖励资金。后来胡某让其准备材料,其将在其处存放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乡镇企业局的资料提供给胡某。其和胡某按照第一次准备的材料将材料准备好后,由胡某将整理好的资料送交县财政局。第二次申报奖励资金的事,主要是胡某跑的这个事,王某1有时也帮个忙,其只是帮胡某整理过材料。到2010年5月份左右,其听胡某说,云南财政评审中心来隆尧县核查淘汰落后产能了,主要是核实2009年那一次,核查2010年这次,但其没有和云南的接触过。大营纸业有限公司第二次得到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486万元。6、证人王某1证明,大约在1995年的时候,胡某、孙某、吴某、李某3及其父亲王某2筹建兴营造纸厂,1997年兴营造纸厂更名为大营纸业有限公司,经营由胡某和吴某负责,遇重要问题也和其商量。在2009年年底的时候,其执意将大营纸业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银行抵押的除外)以5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王某3。之后按照有关政策,大营纸业有限公司被淘汰,分两次领取了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在申报的过程中,胡某、吴某曾找过其几次,其提供了一些帮助,目的是将上级部门的奖励资金领到手。大营纸业有限公司第一次领取了奖励资金675万元,第二次领取了486万元。7、证人董某证明,其于1997年3月至2014年11月任隆尧县财政局局长。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过程中,当时企业申报,隆尧县财政局综合股审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其要求综合股按照文件要求严格把关,认真审核。综合股股长范彦敏和副局长苏社军跟其汇报,说了两个造纸企业还有水泥企业符合条件,其就同意申报。然后由综合股范彦敏上报至省财政厅经建处。隆尧县财政局隆财(2010)12号关于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报告,是以隆尧县财政局正式文号上报的文件,需要办公室统一编号,但文件的内容是负责此项工作的综合股起草的,经范彦敏审核把关后,范彦敏报主管副局长苏社军和其同意后,打印上报。外地审核组人员来隆尧县对造纸企业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由隆尧县财政局进行接待。其安排分管副局长苏社军和综合股股长范彦敏具体接待,审核项目包括审核申报材料和陪同业务部门和上级委派审核机构到造纸厂进行实地查看。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由河北省财政厅拨到隆尧县财政局后,各造纸厂需要往综合股申报资金使用计划,综合股审核后,开具拨款单,其在拨款单上签字,经财政局国库股审核确认后,由隆尧县财政局开具手续向各造纸厂的对公账户上拨款。综合股负责全程对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使用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关于“河北省2010奖励名单内淘汰落后产能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名称: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被核查单位名称:隆尧县财政局、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河北省2010奖励名单内淘汰落后产能核查结论(核查机构名称: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被核查单位名称:隆尧县财政局、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这两份核查结论,其在文件上签字只针对局里各个股室,不对企业和其他单位。这是当时综合股股长范彦敏拿到其这的,她跟其说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核查结论需要其签字和加盖局公章,其就在这两份核查结论上签了其的名字,让范彦敏找局办公室盖的局公章。8、证人刘某证明,2009年至2010年,隆尧县财政局综合股股长是范彦敏,成员是张某、葛某和其。葛某负责收费,张某负责会计,范彦敏负责综合、经建工作,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这项工作具体就由范彦敏负责。9、证人靳某证明,隆尧县财政局印章使用登记册上,2010年1月25日,是综合股范彦敏在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申请报告上盖隆尧县财政局公章十份,范彦敏自己登记的。2010年1月26日盖章记录是其登记的,当时范彦敏给其说,原来的那份文件有出错地方,需要重新盖章,其就给她登记盖章了。2010年1月28日是大营纸业奖励资金申请和淘汰落后产能核实和确认,需要盖章各八份,可能是大营纸业公司的一个人拿着批准手续来找其盖的财政局公章。2010年2月1日,是综合股起草的“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报告”,经股长范彦敏审核、主管副局长苏社军和局长董某同意后,以隆财12号行的文。证人杨某2证明,2010年2月1日政府主管财贸科的办公室副主任杨现军领着隆尧县财政局的一个女的,财政局那个女的说向省里报文件,需要盖政府的公章,其说你走手续吧,其拿出来隆尧县人民政府印章使用卡。因她不会填,其按照她拿的文件标题(关于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报告)把印章使用卡填好后,她拿着印章使用卡找政府办公室主任刘国强签字后回来找其盖章。其见到刘国强的签字后,给她盖的隆尧县人民政府的公章,共盖了6份。过后,其问杨现军主任才知道那个女的是隆尧县财政局的范彦敏。11、证人戎某证明,2009年、2010年常某的造纸厂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常某让其把材料报给财政局一个姓范的女的,报过几次记不清了,姓范的女的叫什么不记得了。12、证人齐某证明,2010年5月份,其和杨某1到隆尧县进行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专项核查。邢台市财政局派车把评查组送到隆尧县,住在隆尧县一个宾馆,县财政局接待,县财政局一个姓范的女的其称她范老师,另外一个是发改局或工促局一个40岁左右的男的,身材中等,个子不高,他们两个负责招待和联络有关部门和企业。隆尧县财政局、发改局和企业给其签署了承诺函,承诺企业提供的资料经过了发改局和财政局的审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隆尧县财政局“关于将我县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列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核查名单的请示”,这是当时隆尧县财政局的范老师给其的,当时评查组去看现场时,隆尧县财政局的范老师说,这里有一家公司也有淘汰的设备,让顺便看一下,就把评查组拉到了邢台恒丰造纸有限公司。评查组就看了一下现场,因为这家公司不在核查名单内,就没有出具核查结论。13、证人杨某1证明,2010年5月份,其和齐某到隆尧县进行的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专项核查。其住在隆尧县一个宾馆,县财政局接待,县财政局一个女的陪着,叫什么记不清了,另外一个四五十岁的一个男的,有1.7米左右,有点胖,什么单位记不清了,他们两个负责联络有关部门和企业。其先通知这几家企业开了一次会,给他们讲明这次核查的要求和程序,需要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在隆尧县陪着评查组的这个男的和那个女的给其提供企业申报资料,是装订成册的资料。隆尧县财政局“关于将我县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列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核查名单的请示”,其知道有这么个事情,因为这个公司不在财政部提供的核查名单之内,评查组当时只是到现场看了看,但没有出核查结论。1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09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证明,财政局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过程中的工作职责。15、河北省2010年奖励名单内淘汰落后产能核查结论及承诺函(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证明,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实际核查淘汰落后产能1.8万吨,苏社军在承诺函上签名,承诺对公司申报材料确已经过严格审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16、河北省2010年奖励名单内淘汰落后产能核查结论及承诺函(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证明,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实际核查淘汰落后产能2.5万吨,苏社军在承诺函上签名,承诺对公司申报材料确已经过严格审核,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17、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中央奖励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奖励资金承诺书;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申请表;拨款申请书;收款收据证明,隆尧县财政局拨付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资金675万元。18、隆尧大营纸业有限公司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中央奖励资金使用计划;使用奖励资金承诺书;淘汰落后造纸产能中央奖励资金申请表;拨款申请书;收款收据证明,隆尧县财政局拨付隆尧大营纸业有限公司资金486万元。19、隆尧县财政局关于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申请中央奖励资金的报告及隆尧县财政局印章使用登记表证明申请报告的行文过程。20、柏乡县公安局常某、吴某、胡某、王某1涉嫌诈骗法律文书证明,常某、吴某、胡某、王某1在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中存在诈骗行为。21、隆尧县大营纸业2010年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申请材料;邢台市恒丰纸业有限公司2010年关于淘汰落后产能申请材料,证明企业申报核查时所提交的相关材料。22、隆尧县财政局关于将邢台恒丰纸业列入2010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名单的请示证明,隆尧县财政局认为该企业提供资料齐全、完整,申请将邢台恒丰纸业列入核查名单、核查范围。23、隆尧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范彦敏公务员登记表,隆尧县财政局出具的范彦敏工作简历情况说明证明,范彦敏1993年8月至2014年7月任隆尧县财政局综合股股长;2014年7月至今任隆尧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24、中共隆尧县委组织部出具的苏社军基本情况,隆尧县财政局出具的苏社军工作简历情况说明证明,苏社军1997年3月至今任隆尧县财政局副局长。25、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系由邢台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8月14日交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办理,2015年8月17日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将犯罪嫌疑人范彦敏传唤到案,当日对范彦敏刑事拘留。2015年8月18日将犯罪嫌疑人苏社军传唤到案,8月19日对苏社军刑事拘留。26、隆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范彦敏、苏社军到案的情况说明证实,2015年5月26日,县纪委电话通知范彦敏接受调查,范彦敏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办案机关指定处所接受讯问,并如实向办案单位陈述了淘汰落后产能的申报过程。2015年8月18日上午,专案组到苏社军家中,当时苏社军未在家,其家属也未接到传唤手续苏社军回到家后,得知专案组到了,遂主动联系了县纪委的檀少辉。下午2时许,苏社军主动到隆尧宾馆向专案组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案情经过。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社军、范彦敏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审核职责,致使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被骗取116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关于上诉人苏社军所提“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资金675万元与其无关。本案系典型的一果多因,其在犯罪中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涉案企业非法获取的奖励资金已部分被追回,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本案的证据能够证实,苏社军作为隆尧县财政局主管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工作的副局长,未对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生产许可证、立项批复、环保批复和土地批复等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两企业上报。2010年5月29日,苏社军向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查组签署承诺函,承诺对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隆尧县大营纸业有限公司申报材料经过严格审核,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后两企业共计骗取国家奖励资金1161万元;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苏社军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及具有的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原判量刑并无不当。故对苏社军所提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范彦敏及辩护人所提“范彦敏不具有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审查职责”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规定,各地财政部门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工作,积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商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填报项目,经严格初审和汇总后逐级上报,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材料,确保真实准确、有据可查。上诉人范彦敏作为隆尧县财政局具体负责申报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工作人员,对企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查职责。故对上诉人范彦敏及辩护人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范彦敏及辩护人所提“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骗取的675万元与范彦敏的职责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将该数额依法扣除。涉案企业将非法获取的奖励资金退回国家,该部分不应计入损失数额”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被告人苏社军供述,“隆尧县财政局关于将我县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列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核查名单的请示”是隆尧县财政局写的请示,是综合股股长范彦敏起草的。证人齐某证明,其到隆尧县核查企业时,范彦敏将“隆尧县财政局关于将我县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列入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核查名单的请示”交给其,并让评查组到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现场查看。证人董某证明,范彦敏拿着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出具的对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核查结论让其签字和加盖局公章。故邢台恒丰纸业有限公司套取国家奖励资金与范彦敏的渎职行为存在因果联系。涉案企业退回的非法获取的奖励资金,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不应从国家损失数额中扣除。故对上诉人范彦敏及辩护人的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范彦敏及辩护人所提“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范彦敏具有立功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对范彦敏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范彦敏供述其于2016年4月向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检举云南省财政厅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核查组工作人员在隆尧县核查过程中存在收受贿赂的行为,但无法提供准确的犯罪线索,其行为不符合立功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范彦敏具有的自首等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故对上诉人范彦敏及辩护人所提上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社军、范彦敏的上诉;二、全案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伟韬代理审判员  赵志勇代理审判员  赵国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少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