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282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190方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2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乐,曾用名方烁,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靖江市,汉族,中专文化,靖江市宏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员工,住靖江市尚城一品,户籍地靖江市胜利街。因本案分别于2016年12月13日、2017年3月20日、3月31日被取保候审。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淋华,被告人方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8日凌晨0时8分左右,被告人方乐持号A2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靖江市三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川渝牛肉面馆门前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的戴建斌发生争执。次日凌晨1时3分,被告人方乐被抽取血液,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68mg/100ml。被告人方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方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证人唐某、包某甲的证言,机动车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单据,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查获经过以及方乐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方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处罚。方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方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方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结合方乐的犯罪情节,同时考虑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顾蕴青附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