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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坤平与刘海军、喻是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坤平,刘海军,喻是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1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坤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景平,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海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喻是样(刘海军之妻)。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河,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坤平因与被上诉人刘海军、喻是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庭审中,刘海军当庭陈述,杨坤平于2012年8月离开长沙与其分开后,杨坤平买了一些牛贩卖给江苏老板邵某某,卖牛款有部分款打入其帐户上,邵某某汇给其2380140元购牛款中,有小部分是杨坤平的,大部分是自己的。基于上述原因,原审认定刘海军收取邵某某支付的2380140元购牛款不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坤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51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红伟审 判 员  陈平军代理审判员  汪 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谢心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