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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民终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覃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信用卡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覃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湛钊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民终9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覃冰,女,1978年7月12日出生,壮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锦英,广东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18号中银大厦。主要负责人:杨志盛,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可人,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原审被告:梁湛钊,男,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中山市。上诉人覃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及原审被告梁湛钊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覃冰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覃冰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覃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苏庆添审判员  梁家伟审判员  何亚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莞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