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中午与李威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午,李威,于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747号原告:刘中午,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李威,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于海洋,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刘中午与被告李威、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刘中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中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中午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