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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中午与李威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中午,李威,于海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747号原告:刘中午,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李威,女,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于海洋,男,汉族,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刘中午与被告李威、于海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刘中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中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刘中午负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