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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军华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军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719号原告(反诉被告):冯军华,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发会,山东泰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住所地:蒙阴县新城路187号。负责人:孙建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元豪,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冯军华与被告(反诉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及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及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冯军华撤回起诉。准予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冯军华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蒙阴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宗国审 判 员  王珍玉人民陪审员  刘 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