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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2执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宗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8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家美购物中心。主要负责人:马琨,系该购物中心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马小花,女,甘肃省敦煌市人,系该购物中心职工。被执行人:李宗敏,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甘肃省敦煌市。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家美购物中心与被执行人李宗敏卖买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6)甘0982民初1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敦煌市家美购物中心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宗敏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宗敏在敦煌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在84127.5元限额内)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栗飞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郝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