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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李望与刘波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望,刘波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82民初279号原告李望,男,汉族,1990年9月21日生,工人,高中文化,住沙河市。被告刘波,男,汉族,1965年11月15日生,住址沙河市。原告李望与被告刘波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乔书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7月20日中午,被告夫妻到襄南嘉园小区,无故将原告轿车用利器划了三道。后经沙河市公安局立案,于2016年11月14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被告侵犯原告财产权。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1,2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刘波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无故将其轿车划了三道。提交的证据有:1、机动车行驶证,车牌号冀E×××××,所有人李望。2、视频截图四张。3、2016年11月14日沙河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刘波于2016年7月20日中午在襄南嘉园三期小区,无故将停在小区车库门口黑色福特轿车用钥匙划了一道,决定对刘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4、2016年10月25日沙河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毁冀E×××××蒙迪欧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损失市场价格为1,2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公安部门认定原告轿车划痕系被告所致,被告理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刘波赔偿原告李望车辆损失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柳静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