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6刑更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朱某某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19号罪犯朱某某,男,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惠东法刑一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9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朱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某某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9次;2016年7月获得表扬。罪犯朱某某缴纳罚金五百元,未提供困难证明,服刑考核期间累计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其财产刑履行情况及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对其减刑幅度本院依法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文晖审 判 员  李丽梅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斯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