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4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洪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4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洪涛,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捕前住高碑店市。2017年1月4日因本案被保定市公安局白沟白洋淀温泉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元,同年1月1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6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洪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学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洪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洪涛在高碑店市白沟镇文化东街天地人网吧西侧路边,盗窃被害人郭某停放在此处的银灰色小鸟电动三轮车一辆。当天上午,被告人陈洪涛将该车以600元价格卖给王某。被告人陈洪涛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盗窃车辆已扣押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郭某陈述、证人王某证言、辨认笔录、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洪涛无违法犯罪前科证明、被告人陈洪涛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洪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洪涛盗窃财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洪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景 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安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