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宗乾与高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宗乾,高相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民初2670号原告李宗乾,男,196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相合,男,1953年9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李宗乾诉被告高相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3月8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宗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相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宗乾诉称,2017年元月28日,被告高相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被告并向原告书写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请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高相合缺席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2017年元月28日,被告高相合向原告李宗乾借款50000元,并向原告书写借据,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李宗乾提供的借条及原告的部分陈述为证,以上证据经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证实原被告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原告李宗乾诉请被告高相合偿还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关于利息的主张,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高相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李宗乾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宗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高相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伟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菲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