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捷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龙耀冶金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安阳市捷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龙耀冶金耐材有限责任公司,陈龙法,连芳生,毕志军,毕志伟,陈天富,陈廷有,陈合有,陈海平,杜文亮,杨书芳,陈春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1613号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文源街西段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9872827-0。法定代表人:石顺喜,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阳,该公司职工。被告:安阳市捷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东方山村。法定代表人:陈合有,职务:总经理。被告:安阳市龙耀冶金耐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龙安区龙泉镇双平路中段路东。法定代表人:陈天富,职务:总经理。被告:陈龙法,男,196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连芳生,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陈龙法、连芳生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思,河南大自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志军,男,197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毕志伟,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陈天富,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陈廷有,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陈合有,男,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陈海平,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杜文亮,男,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杨书芳,女,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陈春河,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荣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捷龙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龙耀冶金耐材有限责任公司、陈龙法、连芳生、毕志军、毕志伟、陈天富、陈廷有、陈合有、陈海平、杜文亮、杨书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收到本院的诉讼费书面催缴通知之后,未及时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刘英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昊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