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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378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程家军、杨玉生与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生,程家军,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378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玉生,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程家军,男,汉族,1983年9月6日生,住福建省。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表人:冉茂辉。申请执行人杨玉生、程家军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万法民初字第08127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申请执行人杨玉生、程家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7590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押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渝AF28**、渝AF33**、渝AF32**、渝AF35**、渝F033**车辆,但并未实际控制。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博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谭瑞萍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