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民终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菊仙、葛其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菊仙,葛其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5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菊仙,女,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椒江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其才,男,196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上诉人李菊仙因与被上诉人葛其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6)浙1082民初10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菊仙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菊仙在本案审理期限内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菊仙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上诉人李菊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邬卫国审 判 员 汤坚强代理审判员 陶镜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包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