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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卫军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卫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C}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晋0882刑初54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卫军,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于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百良镇侯卒村腰巷35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侯卒村,身份证号:612132198501225653。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抓获,2017年1月4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禹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津市看守所。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卫军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卫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6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许卫军多次通过被害人台某某位于铝厂朝霞西区东门的小台烟酒副食店代还自己名下的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并向被害人台某某支付百分之一的手续费,后通过烟酒副食店的POS机将钱刷出,逐渐取得被害人的信任。2016年12月16日,被告人许卫军拿其朋友张某某的中信信用卡让被害人台某某代还8600元,并谎称还款后不要立即将钱刷出,影响信用,被告人许卫军将信用卡交给台某某后离开。台某某代还后,被告人许卫军告知张某某已归还中信银行信用卡8600元欠款,并谎称信用卡丢失,让张某某将其信用卡挂失,并从关联的一张副卡里将8600元刷出交给被告人许卫军。一个多小时后,被害人台某某准备将信用卡归还的款项刷出,发现卡被挂失。被告人许卫军将骗来的8600元用于购买苹果7手机及个人消费。 另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许卫军亲友退还被害人经济损失8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卫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证属实的被害人台某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张某某询问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微信还款截图、情况说明、信用卡消费明细、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合阳县公安局证明、被告人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卫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许卫军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后已退赔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拟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卫军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