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执6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永和镇宏博鞋底加工部与被执行人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永和镇宏博鞋底加工部,杨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永和镇宏博鞋底加工部,住所地福建省。经营者黄家贵,男,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林寒荣,晋江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杨志强,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永和镇宏博鞋底加工部与被执行人杨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晋民初字第101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杨志强支付货款31608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到庭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应于2017年5月25日之前支付55000元,并于2017年6月起每月的25日之前各支付5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若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则视为余款全部到期,申请执行人有权一次性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以尚未履行标的计息)。鉴于此,可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庄晖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