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执1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纪华、邓京陵、刘小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李纪华,邓京陵,刘小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负责人胡永峰,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纪华,女,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邓京陵,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小伍,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纪华、邓京陵、刘小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宏清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伍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