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5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淄博丽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与山东海盾高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丽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海盾高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1220号原告:淄博丽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办事处高家村南。法定代表人:杨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荣刚,山东高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海盾高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曲阜市经济开发区西区。法定代表人:刘昭辉,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丽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盾高新工程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丽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丽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淄博丽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原告淄博丽顺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靳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