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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林长武与邵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武,邵长军,奚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096号申请执行人林长武,男,1962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邵长军,男,1964年3月24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奚淑英,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林长武与邵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长武于2016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邵长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限期履行给付林长武欠款5625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长武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了给付申请人赵新春欠款5000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652元,本院已将上款支付给林长武。林长武自愿放弃剩余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4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