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6民初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菁与上海金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菁,上海金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2667号原告:李菁。被告:上海金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李菁与被告上海金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忠斌,被告上海金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冰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查阅2014年11月1日以来公司各年度(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3月14日)的会计账簿。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7日,原告开始与彭雪锋共同合伙投资上海金品计算科技有限公司,拥有35%股份,彭雪锋拥有65%股份,其全权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也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原告多次和被告沟通,需要进一步了解公司财务状况,了解公司运营情况,请其配合查阅公司账簿请求函,被告多次拒绝。2017年1月13日,现场送达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求函,2017年1月20日邮政EMS快递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求函,均遭拒绝。被告上海金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公司目前处于停止营业状态,只能提供2015年、2016年度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请求函、现场查阅账簿照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EMS件、2016年2月照片、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被告质证后,对2016年2月的照片有异议,认为不能反映是被告的住所及名称,对其余证据无异议。为证明其只能提供部分材料,被告向本院提供了2015年、2016年度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原告质证后,对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原告要看更全面的材料。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供的2016年2月照片,无法确定真实性,也与本案缺乏关联,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提供的材料,与本案最终处理缺乏关联,本院不予认定,原告提供的其余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4月7日,2014年10月27日,原告与彭雪锋订立被告公司章程,确定原告出资额为105万元,彭雪锋出资额为195万元,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2017年1月13日,原告向被告现场送达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请求函,该函称:“李菁是贵公司登记股东,拥有35%股份,依据《公司法》,特向公司发函对下列材料进行查阅,查阅理由,全面了解公司运营及财务状况,维护股东的知情权。查阅范围:1.2014年11月以来公司各年度的会计财务报告;2.2014年11月以来公司各年度的会计账簿。请公司于接到本函之日起15日内对查阅理由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书面通知,同意查阅请随通知告知查阅地点及时间,如果公司拒绝查阅,股东将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同时追究公司相应的法律责任”。2017年1月20日,原告还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寄发了上述请求函。本院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现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股东,有权向被告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被告辩称,其只能提供2015年、2016年度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但被告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会计账簿不应仅包括2015年、2016年度的公司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且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只有上述会计材料,故被告的这一抗辩不以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金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4日止的会计账簿,供原告李菁查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上海金品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晓宇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