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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民初3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西香与程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香,程悦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3326号原告:张西香,女,1956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山东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悦梅,女,1972年4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原告张西香诉被告程悦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张西香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西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诉讼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张西香负担。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