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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892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892号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宁伟,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汤雅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青路4号。负责人:张建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军,江苏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菁,该公司员工。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锡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尤 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