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2民初1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刘江芬与马伟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江芬,马伟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2民初1459号原告:刘江芬,女,199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被告:马伟尖,男,198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原告刘江芬与被告马伟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马伟尖归还原告借款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8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马伟尖于2016年11月9日向原告刘江芬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讨,被告马伟尖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马伟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给原告刘江芬借款25000元。如果被告马伟尖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215元,由被告马伟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王爱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 俊?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