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6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孙莲喜与庄陈炎、游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莲喜,庄陈炎,游艺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6民初618号原告:孙莲喜,男,198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庄陈炎,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游艺宝,男,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东山县,现住福建省东山县。原告孙莲喜与被告庄陈炎、游艺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莲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陈炎、游艺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莲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庄陈炎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200元(利息从2015年10月7日起计算至2017年3月6日止,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其还清全部款项止);2、被告游艺宝对上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过程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庄陈炎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6400元(利息从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6日止,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其还清全部款项止);2、被告游艺宝对上述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6日,被告庄陈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取30000元,约定月利率2.5%,被告游艺宝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之后,被告庄陈炎尚能按月支付利息,但自2015年10月7日起,被告就拒不支付利息,至2017年3月6日止,已拖欠17个月的利息计10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还款。因此,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此状,请求判如所请。庄陈炎、游艺宝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6日,庄陈炎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取30000元,约定月利率2.5%,被告游艺宝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之后,庄陈炎利息支付至2015年10月,经原告多次催讨,庄陈炎于2015年12月付还10000元,之后,未再支付借款本息。经催讨未果,孙莲喜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在庭审过程中,孙莲喜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庄陈炎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6400元(利息从2015年12月7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6日止,以后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直至其还清全部款项止);游艺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查明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单及庭审陈述为据,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原告孙莲喜持有被告庄陈炎、游艺宝出具的《借条》,并据此主张借贷关系实际发生,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与被告庄陈炎、游艺宝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事实清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合法有效。由于二被告未到庭,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庄陈炎向原告借款后已偿还10000元,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借款是20000元,已构成民法上的自认。原告孙莲喜主张被告庄陈炎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游艺宝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依法应对被告庄陈炎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庄陈炎、游艺宝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javascript:SLC(167199,0)?)》第九十条(?javascript:SLC(167199,90)?)、第一百零八条(?javascript:SLC(167199,10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javascript:SLC(21651,0)?)》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javascript:SLC(12418,0)?)担保(?http:?/??/?205.0.0.29:8080?/?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fnl&Id=50&Gid=121545076&ShowLink=false&PreSelectId=225265480&Page=2&PageSize=20&orderby=0&SubSelectID=undefined”l”m_6_1#m_6_1?)法》第十八条(?javascript:SLC(12418,18)?)、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javascript:SLC(12418,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一百四十四条(?javascript:SLC(183386,144)?)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陈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孙莲喜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2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游艺宝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第二百五十三条(?javascript:SLC(183386,253)?)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计230元,由被告庄陈炎、游艺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艺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燕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