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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28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源与深圳市西部疆源货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源,深圳市西部疆源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28803号原告许源,男,汉族,1983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西部疆源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乐路与民治大道交汇处华通源物流中心A2栋352、3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2583T。法定代表人闫国辉。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源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西部疆源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巧(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