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民初2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忠友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谭其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谭其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353号原告:陈忠友,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才,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903795924k),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北路198号附2号附3号。负责人:陈伟。被告:谭其均,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友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谭其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友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忠友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忠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3元,由原告陈忠友负担。审判员 廖鸿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