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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王荣飞申请执行杨平离婚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飞,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王荣飞,女,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杨平,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原盘县。王荣飞申请执行杨平离婚纠纷一案,(2015)黔盘民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荣飞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平应支付申请人孩子的抚养费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3600.00元;支付本案执行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平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厂信用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平在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厂信用社账号上的存款1430.00元到本院账上。(汇款,户名:盘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行,账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