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7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洪谋与周详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谋,周详,陈文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27民初710号原告:王洪谋,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辉,云南章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周详,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第三人:陈文审,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广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洪谋与被告周详、第三人陈文审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王洪谋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洪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3元,由王洪谋承担。审判员 付 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达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