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刘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刘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643号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浩,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菲,女,汉族。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菲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894元,减半收取计4947元,由原告东营胜兴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