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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2民初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长葛市精神病康复医院与吕福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葛市精神病康复医院,吕福勋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2民初1106号原告:长葛市精神病康复医院,住所地长葛市长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侯俊甫,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选,河南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福勋,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长葛市精神病康复医院与被告吕福勋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长葛市精神病康复医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葛市精神病康复医院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妙金书 记 员  慎丽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