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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5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郑军、肖世清、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郑军,肖世清,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5民初22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负责人舒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徐玮鸿,四川天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周萍,四川天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被告郑军。被告肖世清。被告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策,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与被告郑军、肖世清、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撤回对被告郑军、肖世清、成都领地泛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2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城支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俊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