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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1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迪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迪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147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冯川镇迎宾路34号。组织机构代码:16116758-1。法定代表人:邬卫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檬,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奉新县。被执行人:王迪莹,男,197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奉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迪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迪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迪莹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迪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迪莹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