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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民初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民初34号之二原告: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拓东路**号世博大厦**楼****室。法定代表人:彭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斌、孟玲,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建水县临安镇南营寨。法定代表人:李永庆,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龙,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实习),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第三人: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号老楼****房间。法定代表人:李标,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晓东,系该公司总监,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建水锰矿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世纪源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其起诉。案件受理费546118元,减半收取计273059元,由原告云南云迈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志伟审判员  谭 延审判员  薛少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健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