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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小五、王玲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五,王玲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9001民初2041号原告:刘小五,男,1968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被告:王玲占,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无固定职业,住沙湾县。刘小五与王玲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小五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玲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小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原告的劳务费7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及送达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11月,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位于石河子开发区天富名城火锅城室内从事贴瓷砖工作。工作完成后,通过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后被告支付了原告劳务费2000元,剩余7000元至今未付。被告王玲占未作答辩:本院对原告的确定如下:2015年11月份,被告王玲占雇佣原告刘小五为其承包的位于石河子开发区天富名城火锅城室内从事贴瓷砖工作。工作完成后,通过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后被告仅支付原告劳务费2000元,剩余7000元至今未付。在原告的再三要求下,被告于2016年12月8日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现欠刘小五贴砖费七千元整。王玲占。2016年12月8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本院认为,雇佣他人从事劳务的,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务报酬。本案中,被告王玲占雇佣原告为其承包的火锅城贴瓷砖,被告王玲占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工作。通过计算,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元,后被告仅支付了原告2000元,剩余7000元至今未支付。因此,被告王玲占应当支付原告劳务费7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玲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小五劳务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玲占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刘小五。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世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