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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诉张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张凤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015号原告: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住所地敦化市。经营人:金梅,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中华。被告:张凤莲,女,1969年8月10日出生,其他状况不详。原告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与张凤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伟“准许原告敦化市新华物业服务处撤回起诉。审判长     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