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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伊保营、郑通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保营,郑通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492号申请人:伊保营,被申请人:郑通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伊保营诉被告郑通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郑通行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永德街48门306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通行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对原告伊保营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