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民初4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伊保营、郑通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保营,郑通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3民初4492号申请人:伊保营,被申请人:郑通行,本院在审理原告伊保营诉被告郑通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对被申请人郑通行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原告以其名下位于天津市南开区西湖村大街永德街48门306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郑通行名下价值200000元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二、对原告伊保营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