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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江坤与朱营站、戴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江坤,朱营站,戴金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民初1278号原告:朱江坤,男,198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朱江涛,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朱营站,男,1974年5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戴金良,男,1951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朱江坤与被告朱营站、戴金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明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营站、戴金良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江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1日,李荣利立据向原告借款10万元,用于购买搅拌车,同时约定陈文江、朱营站、戴金良提供连带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等费用,保证期限为两年。原告在被告出具借条后,向李荣利账户汇款10万元,李荣利仅按约支付了2016年9月11日之前的利息,剩余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以上事实,有借条、收据和原告的付款凭证予以证实。综上,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合法有效,被告作为借款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朱营站、戴金良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1日,借款人李荣利立据向原告借款10万元,月息3%,借款期限6个月,陈文江、朱营站、戴金良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两年。另查明,2016年4月11日,原告向李荣利账户汇款97000元,原告主张其余3000元交付现金。还查明,2016年9月11前,借款人已还15000元利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收条、汇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曾将李荣利、陈文江列为被告,后又撤回对上述二人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朱营站、戴金良经本院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本案中,被告朱营站、戴金良为涉案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朱营站、戴金良连带返还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李荣利、陈文江的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应允。关于实际借款金额,原告实际转账97000元,主张另外交付3000元现金,本院认为借据载明的绝大部分金额通过转账支付,出借人主张剩余部分采用现金形式交付,但未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故本案应当认定实际借款金额为97000元。关于借款利息,截止2016年9月11日,借款人已付15000元利息,按约定月利率3%应支付利息14550元,剩余部分450元(15000元-14550元)冲抵借款本金,尚欠借款9655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营站、戴金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朱江坤担保借款人民币9655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6年9月12日起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江坤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简易程序),由被告朱营站、戴金良连带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明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