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姜志晖与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志晖,唐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698号原告:姜志晖,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唐慧,女,1971年7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姜志晖与被告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姜志晖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志晖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志晖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姜志晖负担。审判员 王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丰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