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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王国丰与王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丰,王建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2534号原告:王国丰,男,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建华,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王国峰诉被告王建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丰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建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国丰撤回对被告王建华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国丰承担。审判员  张春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