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5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光富、张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光富,张逸,任筱鸯,张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54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光富,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张逸,男,199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被执行人:任筱鸯,女,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海曙区。被执行人:张九珍,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梁光富与张逸、任筱鸯、张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逸、任筱鸯、张九珍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光富执行款30650元。经查,三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陈 煜代理审判员 崔志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袁世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