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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卢学锋与李晓勇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学锋,李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950号原告:卢学锋,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梁家墩镇迎恩村七社。身份证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仟林,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晓勇,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本区张掖市运输公司家属院内。身份证号:×××。原告卢学锋与被告李晓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卢学锋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卢学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7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玉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