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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韩涛与程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涛,程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17号原告:韩涛,男,1970年10月13日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被告:程磊,男,1983年10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睢县。原告韩涛诉程磊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志 勇审判员 赵 根 生审判员 卢���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