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李罡、谭珍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罡,谭珍,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罡,谭珍,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罡,谭珍,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罡,谭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969号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中县城南东干道笔峰华庭长富苑7号楼。法定代表人:高丽,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强,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罡,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被告:谭珍,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罡、谭珍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资中县万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