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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3执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云龙与耿海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云龙,耿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3执2410号申请执行人:张云龙,男,汉族,1968年4月4日出生,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耿海东,男,汉族,1975年2月5日出生,市民,住射阳县。本院在执行张云龙与耿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施宇华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剑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