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188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市。法定代表人易杰祥。被执行人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陆仁根。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苏州东宝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21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财产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民终213号一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正芳执行员  彭 秦执行员  孙伟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健 关注公众号“”